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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楼
楼主 |
发表于 2022-2-27 08: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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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加拿大
罪犯余险,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付庙中组,捕前农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入监时间:2004年12月28日。
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以(2009)榕刑执字5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榕刑执字4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榕刑执字4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7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送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属一级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1年7月余险与梁克某、梁怀某、黄某以找婆家为借口骗取钱财,占某付给人民币12900元后将余险带回家,当晚被识破,占某追回全部款项。2001年8月6日采用相同的手段骗取徐某人民币5200元。同年8月8日晚,余险利用两人在卧室睡觉之机,用领带勒徐某脖子致其不动后,将领带悬挂在床头,又将徐某双手反绑后逃离。经法医鉴定,徐某系因颈部被悬吊,生前缢死。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已执行,在(2009)榕刑执字5219号刑事裁定书中有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
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下半年均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能手。
奖励情况:获表扬6次。
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累计考核分3730分。
综上所述,罪犯余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余险予以减刑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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