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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4日,我的儿子郑炬保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至死。事故发生后,我作为原告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6日对该案作出(2005)淮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金宝赔偿我各项损失74040元,诉讼费及费用5900元由郑金宝承担。在判决生效后,我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06年5月19日,因郑金宝申请再审,淮滨县法院作出(2006)淮民再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并决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淮滨县法院再审审理,该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淮民再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此后,我便几年多次地到淮滨县法院执行局询问执行情况,但负责执行该案的执行局干警陈昌文,周天惠,却不作为,不履行职责,导致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该案一直未能得到执行,而我的生活也因此日渐贫困。
2017年5月底,在我女儿向信阳市第三巡视组信访后,在巡视组的过问下,才知道该案一直处于终止执行状态。知道2017年7月27日,淮滨县法院执行局才决定对本案恢复执行立案。得知这种情况,我非常气愤 ,原来这么多年来一直未执行,是由于该院一直就未恢复执行,但却一直欺骗我说在执行,让我回家等消息。他们的这种行为,性质神的非常严重。
根据上述事实,控告人认为,淮滨县法院执行局陈昌文,周天惠及涉案工作人员完全没有把人民群众的事放在心上,玩忽职守,腐败,不作为,期满群众,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损共产党在老百姓中的形象。鉴于此,控告人强烈要求上级领导能对本案执行经办人进行查出追究其渎职违法责任,并督促淮滨县法院执行局能切实的履行职责,尽快结束本案,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告慰控告人儿子的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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